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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诉姜寨镇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12日起诉人韩**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不服被告临泉县姜寨镇人民政府1996年1月31日作出的姜政(1996)005号《姜寨镇政府关于吕占魁宅基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1996年1月31日姜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姜政(1996)005号《处理决定》,该决定将吕**所居住的宅基按每亩两万元予以收回。经韩**书面申请,经镇政府决定将此宅基按每亩叁万元有偿转让给韩**,该确权决定与韩**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事实根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起诉人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姜寨镇政府作出的姜政(1996)005号《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起诉人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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