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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宿州**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宿州**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宿州**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07年11月28日购买了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宿州宾馆西侧的一楼345平方米门面房,被告于2008年3月20日向原告颁发了20××58号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案外人宿**裁委、宿州市拂晓公证处、安**淮律师事务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埇桥区和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告房产证中一楼过道和楼梯予以登记的部分。原告房产证被部分撤销后,为确定原告合法部分的产权面积,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被告寄送了重新颁发房产证书的请求,但被告至今未予答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职责为原告重新颁发房产证书。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申请书及快递单,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向被告提出颁证申请;2,宿州**民法院(2011)宿中行终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原告的房地权宿字第20××58号《房地产权证》中一楼的过道和楼梯部分登记予以撤销;3,房地权宿字第20××58号《房地产权证》,证明被告于2008年3月已给原告的房屋颁发房产证。

被告辩称

被告宿州**管理局辩称:原告诉请的房产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宿州宾馆西侧一楼,原房产证号为20××58号。因一楼过道和楼梯与案外人有争议,被法院判决撤销。2014年5月,被告收到原告寄来的重新办理房产登记的申请后,即派工作人员进行了勘查。在实地勘查过程中,业主始终没有到场,部分房间的门打不开,造成不能实地测量。现场勘查发现,该幢房屋局部使用功能已发生变化,与原设计图纸不一致。鉴于该栋楼产权归属、使用功能等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如果要测量,需要整幢进行委托,这样才能依据测量规范的要求,计算每层、每户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同时按照要求需要提供整栋的相关图纸及规划变更的资料,但原告没有提供。现原告要求对一层门面面积进行重新确认,如果不对整栋楼的面积进行测量、分摊公共建筑,被告无法仅对其一层门面房面积进行调整。由于该栋楼的其他楼层属于案外人,案外人不申请重新办证,不予配合,被告无法进行测量工作。被告不是不作为,而是客观上不能作为。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本院应予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8日,原告与宿州宾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坐落在宿州市胜利路32号的楼房一层(建筑面积345平方米)店面出售给原告,2008年3月20日,被告给原告颁发了房地权宿字第20××58号《房地产权证》。后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安徽**事务所、宿州**员会秘书处,以原告的房产证中登记的一楼过道和楼梯为专属于二至五层,所有权共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0)宿埇行初字第00103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颁发的房地权宿字第20××58号《房地产权证》中将通行二至五层位于一楼的过道和楼梯部分予以登记的行为。原告提出上诉,宿州**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宿中行终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2014年5月,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重新办理房屋登记,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一直未作出书面答复。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颁证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被告作为房屋登记机关,具有房屋登记和颁证的法定职责。《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本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领取了被告颁发的房地权宿字第20××58号《房地产权证》,后因一楼过道和楼梯发生争议,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告房产证中登记的一楼过道和楼梯部分,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颁证,被告在接到原告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应为不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宿州**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王**要求房屋登记的申请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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