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邸统恩、苏**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程序违法,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