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曹**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朱**、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灵征决字(2014)00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征收决定书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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