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李**、柯**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灵征决字(2015)005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灵征决字(2015)005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提出申请时,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其申请执行不具备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灵征决字(2015)005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宿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