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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广城与泗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不服被告泗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宿中行辖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卢**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以与被告泗县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广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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