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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大**四村民组与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泗县大庄初级中学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向宿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宿州**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于2015年3月27日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同的诉讼请求,向我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3月31日撤回起诉,我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泗行初字0003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我院起诉并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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