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吴**、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9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意见,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9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