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寨**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寨县人民政府、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强制拆除决定一案中,原告金寨**有限公司以问题已解决无需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寨**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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