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佘**请确认被告广德县桃州镇人民政府政府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院未有宣告判决前,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