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毕*、李**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毕*、李**夫妇未履行征决字(2014)第2-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两被执行人于2002年11月17日结婚,2003年6月27日生一男孩;2014年6月14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孩。2014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征决字(2014)第2-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97060元。2014年9月27日,城关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毕*。该决定书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现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2-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2-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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