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诉被告舒城**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2015年4月1日,被告作出舒房函(2015)1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原告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赵*与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不服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潘**、黄**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高玉河、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游金凤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六安市**有限公司与舒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毕*、李**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邵**、宋**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任*、汪*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