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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临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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