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宣城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宣城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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