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广环责改字(2014)81号广德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广环责改字(2014)81号广德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护局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广环境保护(2014)81号广德**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广德**护局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广环责改字(2014)81号广德**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