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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广德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请确认被告广德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未有宣告判决前,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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