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诉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于2014年9月24日以原告倪**与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协商并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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