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11月15日,王**与琴溪镇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双方对相关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作出了约定。由于该协议性质属于民事类合同,由此发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森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宣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