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不履行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郎计生征决字(2013)1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作出的郎计生征决字(2013)1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郎计生征决字(2013)1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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