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陈**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吴**、陈**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贵人口委征决(2013)021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贵人口委征决(2013)021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吴**、陈**贵人口委征决(2013)021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3210.00元的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