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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广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清诉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申请与对方协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后双方协调处理,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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