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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汤**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马**、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东计生征决(2014)02241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5838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计生征决(2014)02241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计生征决(2014)02241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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