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亳州市皖**务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皖**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亳州市皖**务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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