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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家会、丰家才诉亳州市**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8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丰家会、丰家才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丰家会、丰家才系兄弟关系,两人有位于亳州经济开发区马庄村丰油坊路西侧、文采路东侧约4亩耕地,并持有土地承包证。2014年3月29日亳州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带领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用铲车将起诉人种在地里的果树推倒。后起诉人又在地里种植了药材和玉米,2014年6月26日亳州经济开发区又再一次组织人员将起诉人地里的药材和玉米强行铲除,并用围墙围起来,阻止起诉人进入。起诉人要求依法确认亳州经济开发区征地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亳州经济开发区不是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丰家会、丰家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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