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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蒙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被告蒙城县民政局结婚登记一案,原告王*以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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