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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贤中学与蒙城**护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蒙城**县环境保护局不服查封(扣押)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自行协商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贤中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贤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贤中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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