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韩*、卢*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蒙计征决(2014)第NY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蒙**(2014)第NY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蒙**(2014)第NY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