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军与蒙城**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军诉被告蒙城**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军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蒙城**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郭*,第三人乔兴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3月24日,被告蒙城**管理局为第三人颁发了座落于庄周**居委会二里吴新村的登记号为3344-2895号,权证号为00003604号房屋产权证。

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举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一、事实和程序部分。1、第2895号房屋初始登记卷宗计7页。证明:(1)举证人颁发的第2895号房产证,权属清楚,办理材料齐全;(2)举证人颁发的第2895号房产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法律部分。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证明:被告颁发房产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因家庭人口多居条件差,1995年在庄周乡住宅开发小区内购买宅基一处,经申报于1997年9月12日取得编号为970504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住宅一处,供两个女婿乔兴建、苏**家庭居住。2014年年初原告偶然得知2000年被告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未经认真调查及本人同意,将该房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登记号为33442895,证号为蒙房权证2000私字00003604。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给第三人购房设置了带来不便。原告数次申请被告更正无果,无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登记号为3344--2895号权证号为00003604的房产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及第三人身份证。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证据证明涉诉的房屋是原告向政府申请获得规划许可后所建。4、房产登记档案。证明:(1)申请人不是第三人签字确认;(2)无四邻签字;(3)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上,被告办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蒙城**管理局辩称:一、被告颁发的第3604房产证,权属来源清楚,办证材料齐全。原告诉称的涉案房屋位于蒙城县庄周乡二里吴居委会二里吴新村,2000年3月,本案第三人乔兴建向被告申请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了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被告审查后认为符合初始登记办证条件,给乔新建办理了第3604号房产登记。二、被告颁发的第3604号房产证,办理程序符合法定的办证程序。乔兴建申请办证时,填写了权属登记申请书、测绘委托书、现场勘查沿绘图,被告又进行了初审、终审和审批。三、原告诉称:自己购买宅基地,经申报建房,与提供的材料相互矛盾。首先,原告诉称:“争议的宅基地系自己购买”,应当提供购买该土地的票据和协议,否则,无权对该案的房产登记提出诉讼。其次,原告提供的1997年9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中,明确反映该土地在申报前就有房屋三间三层。与原告诉称相互矛盾。最后,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颁发时间,没有规划平面图,不能证明原告对诉争的房屋享有权利,即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综上,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原告不能提供对诉争房地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乔兴建述称:被告蒙城**管理局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三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1、原告对被告提举的事实部分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产权登记申请书记载内容不真实。二里**员会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程序部分证据提出质疑,认为没有申请人的具结书,产权登记申请书中没有申请人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质疑理由未予以辩驳,合议庭认为,被告仅凭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审批)书及二**委会出具的证明,为第三人颁发房地产权证,且申请(审批)书中没有四邻签字,没有申请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被告的颁证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告的质疑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信。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2、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出质疑,认为原告应提供原件,复印件没有证据来源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对被告提出质疑理由予以辩驳,认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原告申请办证时已交给蒙城**管理局,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房产登记档案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质疑,认为被告颁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建房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第三人对原告提供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1995年在庄周乡购买宅基一处,经申报1997年9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住宅一处给两女婿居住。2000年3月,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座落于庄周**居委会二里吴新村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申请及二**委会出具的证明,于同年3月24日给第三人颁发了权证号为00003604号,蒙房权证2000私字第3344-2895号房地产权证,为此,原告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蒙城**管理局作为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应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对申请登记材料严格审核。本案中被告仅依据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及二里**员会出具的证明为第三人颁发房地产权证,颁证时被告没有进行调查、没有申请人的具结书、没有勘查调查表,且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中记载内容没有申请人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被告颁证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权证号00003604的蒙房权证2000私字第3344-2895号房地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蒙城**管理局于2000年3月24日给第三人乔兴建颁发的权证号00003604的蒙房权证2000私字第3344-2895号房地产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