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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桑保成不服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桑**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蒙城县国土资源局蒙国土资(2007)3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蒙行执申字第133号行政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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