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蒙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蒙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