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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蒙城支行与蒙城**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蒙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蒙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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