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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的起诉状,当日进行了立案登记。起诉人诉称:1996年以来,其多次向县、市、省、**务院递交关于利辛县永兴镇谭铺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材料,材料转到永兴镇后,他们一直拖着不办。2014年9月24日其又向利辛县呈交了“中国梦利辛县永兴镇谭铺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的材料,永兴镇至今没有答复。特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提起诉讼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故本案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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