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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亨**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有限公司(下称亨**公司)因不服厦门市人民政府(下称厦门市政府)会议纪要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厦门**民法院作出的(2014)厦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涉诉会议纪要系厦门市政府专题研讨推进轮渡码头扩建及配套工程相关工作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决议,其中关于要求厦门市**总公司负责收回BRT第一码头一楼商场使用权及B**站公司依法依规督促原有商户完成搬迁,清理收回BRT第一码头枢纽站一层商铺等内容系厦门市政府明确该项工作责任主体,仅具有行政指导性质,不具有强制力。纪要中的前述内容,没有直接影响原告对BRT第一码头枢纽站一楼商铺享有的合法经营权。B**站公司能否收回BRT第一码头枢纽站一楼商铺,受到其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约束,合同于履行期限内能否解除须由缔约方(出租方或承租方)提出诉讼或仲裁并由裁决机关作出,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纪要的形成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且B**站公司在与原告《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过程中,并未以该纪要内容为由申请解除双方的合同,亦从未提及该纪要。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审查的会议纪要属政府的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厦**达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主要理由是所诉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经营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厦门市政府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会议纪要》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因此,属政府内部行政行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B**站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将其与B**站公司的民事纠纷混淆为行政诉讼纠纷,并将其因自身原因导致讼争场地使用权被解除的结果要求厦门市政府予以承担。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所诉《会议纪要》虽提出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回BRT第一码头一楼商场的使用权,并加快完成清理工作,但有关单位或部门并未将该《会议纪要》直接作为收回或清理工作的依据,所诉《会议纪要》仅具有行政指导性质,不具有强制力,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关于《会议纪要》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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