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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闽侯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诉闽侯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福州**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榕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相关行政争议已得到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减半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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