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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限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第三人大拇指环保科**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华环**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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