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第三人大拇指环保科**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华环**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晋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缪**计生非诉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晋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张*计生非诉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晋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方**计生非诉行政裁定书
陈*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等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付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颜**与连江县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连江县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颜上勤诉连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颜台研诉连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颜家排诉连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