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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闽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木祥不服被告闽侯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林木祥诉称,原告在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上街村拥有合法房屋。2014年9月24日,原告从康嘉**发公司在另案中提供的证据清单中,获悉被告于1995年将原告房屋所属地块以《1995-9-8号土地出让合同》的方式出让给福州福欣**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该土地出让的具体行政行为,从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现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请求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5-9-8)被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因此本案讼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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