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程**、程**、程**、洪依媄与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闽侯县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程**、程**、程**、洪依媄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拒不受理原告产权登记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理原告的祖屋确权登记。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等五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程**、程**、程**、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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