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程**、程**、程**、洪依媄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拒不受理原告产权登记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理原告的祖屋确权登记。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等五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程**、程**、程**、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