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4年10月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永泰县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樟环限改(2014)19号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永泰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永泰**有限公司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在正式办理完成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之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永泰县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