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赖**、赖**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涉案决定后,于2013年2月20日在厦门日报刊登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决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厦思城执催字(2013)067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涉案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程序及行政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最**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u0026amp;amp;ldquo;裁执分离u0026amp;amp;rdquo;的通知》(法(2014)191号)明确提及应积极推进u0026amp;amp;ldquo;裁执分离u0026amp;amp;rdquo;,逐步拓宽适用范围。福建**民法院在落实上述文件精神中进一步提出对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非诉案件应严格落实u0026amp;amp;ldquo;由政府组织实施为总原则u0026amp;amp;rdquo;的裁执分离机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厦思城执(2013)006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二、被执行人赖**、赖**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7号501室用于分隔成2处卫生间的隔墙;逾期未履行的,由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