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4)9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其中一处违法建设与隔壁住户相连通,待全部立案后,再一并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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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