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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厦门市湖**中心工伤保险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厦门**理中心工伤保险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陈**和人民陪审员林**三人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于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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