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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周**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4)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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