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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管理局与陈**工商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厦门市**政管理局作出的厦湖工商处(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厦门市**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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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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