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千**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多次噪音整改,还是未能符合一类区噪音标准,被执行人还需要一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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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