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张**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征字(2014)第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与李**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刘**、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林**、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黄**、郭**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李*、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朱**、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梁**、刘**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江**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