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97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林**、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朱**、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刘**、刘翠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其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厦门永**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甘露翔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杨**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蔺秀华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