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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翁**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3)9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过程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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