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局湖里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市**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环(湖)罚决字(2014)A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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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徐**、林金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林**、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林**、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周**、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政管理局与厦门**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之一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李**、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葛**、梁**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蔡**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