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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之一(用于公布)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朱**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征字(2013)第2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土地房管部门发出查封该房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址在湖里区嘉园路76号5C室房产一套,但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的房屋,故该房产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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