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集计征决(2014)第112(集美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陈**缴纳社会抚养费1250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工**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4000元。此外,本院到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