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周**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终本)

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4)第122(侨英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李**、周**缴纳社会抚养费19580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数家金融机构、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但两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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